发表时间:2021-12-21信息来源:道外区司法局
申请人:张某某,住所地:南岗区铁岭街某某号。
被申请人:道外区工业信息科技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地址:道外区富锦街某某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出具的《关于哈尔滨某某厂出售公有住房放弃产权的意见》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关于哈尔滨某某厂出售公有住房放弃产权的意见》为被申请人向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政府内部流传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