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1-26信息来源:道外区人民政府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激发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参与道外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招商引资提速增量、提质增效,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黑政办发〔2021〕23号)、《哈尔滨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哈政办规〔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激励对象。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项目认定。指省域外(境外)企业、自然人在我区注册投资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对拉动就业、税收产生积极作用,新设独立法人的产业项目(不含增资项目和股权类投资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采、捐赠捐资、扶贫、公益类等项目除外)。
第三条 激励经费。由区财政局设立招商引资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用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补充招商经费及自然人进行激励。
第四条 激励标准。引入招商项目签约、落地、开工且实际利用内外资有到位资金的给予激励。激励计算周期为1个年度,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一)机关、事业单位激励标准
引入内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内资到位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按照资金到位额的1‰给予激励资金,单一项目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引入外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额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按照资金到位额(折合人民币计算)的3‰给予激励资金,单一项目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激励标准
引入内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内资到位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额50万美元以上,对项目引荐人在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时予以倾斜。
(三)自然人激励标准
引入内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内资到位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按照资金到位额的1‰给予激励资金,单一项目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引入外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额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按照资金到位额(折合人民币计算)的3‰给予激励资金,单一项目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激励兑现
(一)备案。引荐人(引荐单位)应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区企投局提交《招商引资项目激励申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签约协议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二)审核。每年12月31日前由区企投局、区统计局确定招商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准备符合激励条件的引荐人(引荐单位)相关资料。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激励申请,报区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引荐人(引荐单位)名单及激励金额。
(三)实施。对确定的引荐人(引荐单位)名单、激励金额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无异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企投局联合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对引荐人(引荐单位)给予激励兑现。
第六条 附则。
(一)依据本办法受到激励的工作人员,由区企投局会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认定后,在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时予以倾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报送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备案,所评优秀等次不占用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比例。
(二)一个项目只能认定一个引荐人或引荐单位。
(三)在兑现激励资金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兑现的激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实际利用内资以省统计局认定的额度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省商务厅认定的额度为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六)本办法由区企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