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12信息来源:道外区民政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以及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现遴选1家第三方机构承接“道外区收养登记家庭评估服务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承接项目名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政局招募第三方机构参与收养家庭评估服务
2.项目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展收养评估,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出具收养评估报告。
3.资金性质:财政预算资金
二、承接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须有 5 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3、承接机构熟悉与收养相关的法规、政策,具有相关评估工作经验,在规定工作期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照委托评估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并按时完成任务;
4、承接机构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其他被限制参加投标活动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与具体要求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方式,遴选出1家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承接本项目。根据本公告认为符合条件的承接机构,可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
(一)申报时间
自2021年10月15日9时00分起至2021年10月15日16时00分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参加本项目遴选的机构应在此期间将资质证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申报材料三份(装订成册并封存好)送达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将被拒绝接收。
(二)提供的佐证材料有: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提交原件核对);
3.申请机构资质及证明材料;
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5.本项目服务方案包括项目预算、措施等;
6.本项目人员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申请机构曾承接同类型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合同样本(后附)
(四)有关信息
1.单位名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政局
2.送达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102-8号422室
3.联系人:王利平联系电话:0451-87815049
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
收养评估授权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道外区民政局
所在地: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委托方):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一、授权委托依据
本授权委托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黑民规〔2021〕)2号)等相关法律及规定出具。
二、授权委托期限及事项范围
(一)授权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需要续期,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由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二)授权委托事项范围
1、乙方通过与收养申请人面谈、查阅资料、走访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开始收养登记前的调查评估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具评估报告。甲方依据相关程序予以审批,如收养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甲方提出复核申请,由甲方最终审核确定;
2、本协议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在道外区域内收养子女的评估事项,乙方超越本协议授权地域、期限及事项范围的任何行为,不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
(三)乙方从事授权委托事项须遵循原则
1、工作人员主体适格原则:乙方必须保证其从事收养评估的工作人员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及具有相关收养法律、法规的资质证明;
2、保密原则:在收养评估工作过程中及收养手续完成后,乙方必须对各方当事人的各项信息保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3、“一切为了孩子”原则:对收养家庭评估调查,确保被收养人在养父母的教育下重新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得到健康的成长环境;
4、原则: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出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评估结论,不得收受礼金报酬,接受请客吃饭,不得偏私。出现利害关系人等可能影响评估客观性的情况,乙方工作人员应主动向乙方或甲方提出申请回避;
5、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授权事项转委托。
(四)从事授权委托事项费用收取
1、给付标准:按件;给付金额:每个配对家庭评估费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给付方式: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并由乙方按规定出具票据;
2、给付时间:《收养评估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文本交当事人,由当事人提交收养登记机关,一份文本乙方自行存档,一份文本由评估机构送达至登记机关;甲方专人签收乙方送达的文本后30日内从政府拨款中给付;
3、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报销。
三、协议终止、解除及责任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本协议终止;
(二)在授权期限内,甲方在乙方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超越授权事项范围、违反从事授权委托事项原则、不可抗力等本协议解除;
(三)在授权委托期限届满后,乙方仍以授权方名义行事的;在授权委托期限内,乙方超越授权事项范围将受委托事项整体委托第三方的,上述行为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若甲方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乙方须对其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有效管理,若发生乙方工作人员给评估对象及其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若乙方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发生了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五)乙方违反从事授权委托事项原则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应当根据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程度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六)如因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者延迟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真实的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材料,如因甲方提供材料存在瑕疵或虚假,而导致评估结果被撤销,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数额支付费用;
(八)在评估过程中,乙方独立进行工作并应客观、严谨出具评估结果。
(九)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在乙方两次合理催告后,甲方仍未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履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双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情势变更,双方可自愿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解除后,协议中关于责任承担及纠纷解决部分仍然有效;
(四)甲乙双方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平等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原告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